苗栗縣113年度「我是兒童 我有權利」兒童權利公約繪畫比賽實施計畫
一、 參賽對象:就讀本縣公私立高中(職)、國民中(小)學學校之學生。
二、 比賽組別分為:(以113學年度在籍年級為準)
(一)國小低年級組
(二)國小中年級
(三)國小高年級
(四)國中組
(五)高中組
三、 徵件內容:
(一)繪畫比賽:參賽者請以「兒童權利公約」之意涵與精神創作,每人限投一件,題目自訂。以四開圖畫紙(約52cm*38cm)為限,表現素材不限。
(二)主題說明: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之【生存及發展權利】
生存及發展權利:兒童有基本的生存權利,不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、疏忽照顧和剝削,發展權則與其健康、生活水準、教育及休閒等關係密切,國家除了消極地避免權利受到侵害,更應該積極的採取措施,盡最大可能保障兒童的生存與發展。
近年來,網路使用普及,科技發展迅速,性別暴力不只發生在面對面的語言與身體侵害,也包括網路平台、社群間的交互傷害,包括鍵盤打字、轉發圖片、藉由社群平臺追蹤並騷擾他人、未經同意竊取與散布他人資料等網路侵犯事件,基於前述狀況,數位性別暴力一詞應運而生。
1. 數位性別暴力類型及其內涵:
(1) 網路跟蹤:
A. 對於他人反覆實施跟蹤騷擾行為,致令他人感到不安或畏懼,如:傳送攻擊或恐嚇性電子郵件或訊息;對於他人網路留言,發表攻擊性言論等。
B. 跟蹤或監視他人活動,如:透過手機GPS定位或電腦、網路使用紀錄等方法為之。
C. 監視或蒐集他人網路活動或資訊,進而違反他人意願與之接觸等。
(2) 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/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:惡意或未經同意而散布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文字、聲音、圖畫、照片或影像等個人私密資料。
(3) 網路性騷擾:
A. 未經同意逕將猥褻文字、聲音、圖畫、照片或影像等資料傳送他人,如:傳送具露骨性意味之電子郵件或簡訊;於社群網站或網路聊天室發表不適宜或具侵略性挑逗言論等。
B. 對於他人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、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行為。
(4) 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:
A. 對他人之性別、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等,發表貶抑、侮辱、攻擊或威脅等仇恨言論。
B. 基於性別,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,進行貶抑或訕笑,如:穿著性感、婚前性行為或遭受性騷擾等。
C. 鼓吹性別暴力。
(5) 性勒索:以揭露他人性私密資料(文字、聲音、圖畫、照片或影像等)為手段,勒索、恐嚇或脅迫他人。
(6) 人肉搜索:透過網路搜索取得與散布未經他人同意揭露之文字、聲音、圖畫、照片或影像等私密資料。
(7) 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:基於性別偏見,以強制性交或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,使他人心生畏懼者。
(8) 招募引誘:係指運用網路或數位方式遂行人口販運,如:佯稱提供工作機會,或使用盜用之圖片、內容製作虛假廣告,引誘他人賣淫;抑或從事人口販運者,利用網路聊天室等傳遞人口販運訊息或進行廣告等。
(9) 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:非法侵入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,以觀覽、取得、刪除或變更他人個人資料等,如:侵入網路攝影機取得他人影像資料等。
(10) 偽造或冒用身分:偽造或冒用身分,以取得他人個人資料、侮辱或接觸他人、損害他人名譽或信用、遂行恐嚇或威脅,或據以製作身分證件供詐欺之用等。
2. 防治校園數位性別暴力「五不四要」防護守則:
不違反意願:不可強迫他人拍攝或傳送影像。
不聽從自拍:不要聽從引誘拍攝自己的影像。
不倉促傳訊:傳送訊息及影像前應再三確認。
不轉寄私照:收到他人私密照,轉傳即違法。
不取笑被害:取笑或檢討被害人是更大傷害。
要告訴師長:比起獨自面對,師長可提供更多協助。
要截圖存證:有明確的證據,有效將歹徒繩之以法。
要記得報警:不只為了自己,避免更多無辜者受害。
要檢舉對方:就算是假帳號,讓管理者依規定處理。
(三)收件日期:113年10月14日(一)起至10月25日(五)止。
(四)送件件數:請各校於校內初選後擇優送件
1. 縣立高中組及國中組:每校各組至少3張。
2. 國小高年級組、中年級組、低年級組:
(1) 全校7班以上:每校各組至少3張。
(2) 全校6班以下鼓勵參加。
3. 本縣國、私立高中職國中鼓勵參加。
發布時間: |
2024-09-06 09:49:56 |
發布單位: |
頭份國小學務處 |